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xx之夫。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晓昆,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栾川县X镇人,住x。
委托代理人:杨刚、畅某某,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xx、赵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x、赵xx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晓昆,被上诉人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翟涛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龙杰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