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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赵xx与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xx之夫。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晓昆,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栾川县X镇人,住x。

委托代理人:杨刚、畅某某,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xx、赵xx因与被上诉人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xx、赵xx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晓昆,被上诉人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9)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翟涛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龙杰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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