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鹿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上诉人袁某之夫。
上诉人鹿某因与被上诉人袁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1)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鹿某、被上诉人袁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1)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程晓元
代理审判员周俊杰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南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