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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某与袁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鹿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上诉人袁某之夫。

上诉人鹿某因与被上诉人袁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1)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鹿某、被上诉人袁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1)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程晓元

代理审判员周俊杰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南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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