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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机电建筑安装公司、延安市建筑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郭某乙、刘某、原审第三人延长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延长县佳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长县房地产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延安机电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忠耀,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秀荣,延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延安市建筑设计院。法定代表人高建忠,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贾耀顶,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郭某乙,男,50岁,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男,1967年10

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延长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胜利,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旭,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延长县佳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延长县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郭某丙,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荣,陕西黄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局干部。

上诉人延安机电建筑安装公司、延安市建筑设计院因与被上诉人郭某乙、刘某、原审第三人延长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延长县佳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长县房地产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09)延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09)延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程晓元

审判员周某杰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阿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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