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所定罪名均无异议,经征得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本院决定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方式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补充证据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廖某驾驶一货车,在本区X区停车时,没有拉手刹,致使车辆后退,将被害人秦某撞到并致其当场死亡。之后,被告人廖某主动报警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事发后,被告人廖某的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亲属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人证词,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相关照片、鉴某、到案经过、被告人廖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驾驶机动车停车时,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廖某犯罪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某被告人系初犯、偶某、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罗洪
人民陪审员张冬梅
人民陪审员廖某华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李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