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
被告刘某。
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郝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某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某欠原告郝某借款本金20万元,定于2011年12月底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申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