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
被告秦某。
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乙诉被告沁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秦某赔偿原告张某乙医疗费、营某、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159.2元(已当场付清);
二、苏x号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款归秦某所有;
三、原被告因本事故引发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秦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吕书军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