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营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x元,于2011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原被告均同意公安机关返还事发时双方驾驶的车辆,原告王某事发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一辆产生的停车费、施某、修理费由原告王某自行负担,被告李某事发时驾驶的苏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产生的停车费、施某、修理费由被告李某自行负担;
三、原被告因本事故引发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万小永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