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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受贿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安仁县某局副主任科员。2011年5月17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押安仁县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湘安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组成由审判员伍文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彭前钧、陈文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罗琴担任法庭记录。(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杨某原系安仁县X组成员、副主任科员,从2006年5月份开始分管城区客运出租车管理及某公司的工作。2007年5月的一天,杨某在安泰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向安泰公司法人代表阳某某借款5000元,当即按阳某某的要求立了5000元的借条给阳某某。大约过了十多天,杨某到安泰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又向阳某某借款5000元,并按阳某某的要求将之前所立的5000元借条收回,重新写了一张x元的借条给阳某某。2008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为了感谢杨某在2007年的燃油补贴申报过程中给予的帮助以及希望杨某在2008年的燃油补贴申报工作中继续给予关照,阳某某来到杨某家,在其二楼客厅,将之前杨某出具的x元钱的借条退给了杨某,并表示该借款不要杨某归还了。嗣后,杨某将该借条予以撕毁。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在亲友的帮助下,已悉数退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在侦查机关查处其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过程中,主动交待其收受阳某某x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阳某某的证言、安仁县委安干(2002)X号、安干(2008)X号、安干(2010)X号文件、2007年、2008年安仁县燃油补贴分配的有关书证、缴款收据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x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在侦查机关查处其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过程中,主动交待其收受阳某某x元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所退违法所得x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鉴于被告人杨某案发后积极退赃,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对其不判处刑罚,可以达到教育的目的,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杨某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伍文清

人民陪审员彭前钧

人民陪审员陈文华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陈罗琴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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