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男,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0年12月19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0年12月19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某、杨某抢劫一案。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作出(2011)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10月18日下午四时许,被告人曹某与同伙张某与党某乙在板岩镇西林九年制中学校园外闲聊时,党某乙称自己最近和同学用纸牌赌博输了许多钱,赢得钱还是欠账,建议曹某给帮忙要,方式就是自己约几个学生赌博,让被告人曹某去抓赌,同时给说出了经常耍赌的地方。2010年10月19日晚17时许,被告人曹某在西林九年制中学门口碰见被告人杨某,让他和自己一起抓赌,被告人杨某同意后,二被告人走到学校操场时遇见同伙张某(另案处理),张某告知在学校后边树林有学生抓赌。随后被告人曹某、杨某和同伙赶到现场,看到党某乙、樊某、涂某某正在耍赌斗金花,受害人樊某看到二被告人和同伙后就站起来离开,被告人曹某赶上去朝樊某胸部打了一拳,让其返回原地。被告人曹某问耍赌的钱在哪里,被告人杨某从地上拾起扑克牌扔了一地,党某乙首先将斗金花上锅底赌博的17元现金交给被告人曹某,然后被告人曹某朝涂某某脸上打了一耳光,抓住涂某某衣领将其摔倒在地,并在涂某某腿上踢了两脚,然后用脚踩在涂某某身上上质问涂某某今天谁赢钱了,涂某某指了一下樊某说樊某赢钱了,党某乙又在自己身上拿出20元钱交给被告人曹某。同时被告人曹某就让樊某把身上的钱给掏出来,樊某就在身上掏出49元钱交给被告人曹某,又向涂某某索要,见其身上没有钱后,被告人杨某让让受害人双手抱头蹲下,被告人曹某见樊某没有抱头就朝其脸上抽了一耳光。被告人曹某让党某乙先回学校,随后被告人曹某让涂某某将以前赢别人的150元钱在第二天下午给他送来,后二被告人和同伙张某离开现场。综上,二被告人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抢劫正在用纸牌赌博的学生党某乙、樊某、涂某某三人现金,共计8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所抢劫的86元追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学校校园,采取殴打、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同时被告人曹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犯罪,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曹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曹某上诉提出,本案抢劫数额是66元,而不是86元,党某乙自动交出的20元不应计入抢劫数额,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犯罪,又系初犯、偶犯,请求二审对其减轻处罚。其辩护人亦持相同的辩护观点。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8日下午四时许,被告人曹某与同伙张某和党某乙在板岩镇西林九年制中学校园外闲聊时,党某乙称自己最近和同学用纸牌赌博输了许多钱,赢得钱还是欠账,建议曹某给帮忙要,方式就是自己约几个学生赌博,让被告人曹某去抓赌,同时给说出了经常耍赌的地方。2010年10月19日晚17时许,被告人曹某在西林九年制中学门口碰见被告人杨某,让他和自己一起抓赌,被告人杨某同意后,二被告人走到学校操场时遇见被告人张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告知在学校后边树林有学生赌博。随后,二被告人和同伙张某赶到现场,看到党某乙、樊某龙、涂某某正在用纸牌耍赌斗金花,受害人樊某龙看到二被告人后就站起来离开现场,被告人曹某赶上去朝樊某胸部打了一拳,让其返回原地。曹某问耍赌的钱在哪里,被告人杨某从地上拾起扑克牌扔了,党某乙先将赌博斗金花上锅底的17元现金交给曹某,然后被告人曹某朝涂某某脸上打了一耳光,抓住涂某某衣领将其摔倒在地,并在涂某某腿上踢了两脚,然后用脚踩在涂某某身上上质问涂某某今天谁赢钱了,涂某某说樊某说赢钱了,党某乙又在自己身上掏出20元钱交给曹某。被告人曹某又让樊某把身上的钱给掏出来,樊某就在身上掏出49元钱交给被告人曹某,随后又向涂某某索要,见其身上没有钱后,被告人曹某让党某乙先回学校。然后让受害人双手抱头蹲下,被告人曹某见樊某没有抱头就朝其脸上抽了一耳光。随后,被告人曹某让涂某某将以前赢别人的钱,要在第二天下午给送100元现金交给他,后二被告人和同伙张某离开现场。综上,二被告人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抢劫正在用纸牌赌博的学樊某等人现金共计6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所抢劫的66元追回。
上述事实,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了案发来源及案发现场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了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同时,证明被告人曹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3、证人党某乙证言证实:2010年10月18日下午四时许,他与被告人曹某和张某在西林九年制中学校园外闲聊时,他称自己最近和同学用纸牌赌博输了许多钱,赢得钱还是欠账,建议被告人曹某给帮忙要,方式就是约几个学生赌博,让被告人曹某去抓赌,并同时说出了经常耍赌的几个地方。2010年10月19日晚17时许,他召集樊某、涂某某在学校后面树林里用纸牌耍赌斗金花时,被告人曹某、杨某和同伙张某前去抢劫的事实经过。4、被害人涂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10月19日下午四时许,他和党某乙、任某、樊某在学校操场打乒乓球,玩了一会后,党某乙提出来去赌博,他就和党某乙,樊某三人到学校后面的树林里用纸牌斗金花进行赌博,大约玩了半个小时,被告人曹某、杨某和张某赶到现场,樊某吓得跑了十几米,被告人曹某撵上去朝樊某胸部打了一拳,让其返回原地并且还在他脸上打了一耳光,党某乙首先将斗金花上锅底的17元现金交给曹某。然后,曹某抓住他衣领将其摔倒在地,并在他腿上踢了两脚,然后用脚踩在他身上质问其今天谁赢钱了,他就说自己输了,樊某赢钱了。党某乙就又在自己身上拿出20元钱交给曹某。樊某就在身上掏出49元钱交给被告人曹某,又向他索要,他只掏出来2元钱,被告人曹某嫌少没有要。曹某让党某乙先回学校,又让他们双手抱头蹲下,曹某见樊某没有抱头就朝其脸上抽了一耳光。随后,被告人曹某让他将以前赢别人的钱在第二天下午给他送100元现金,后二被告人离开现场的事实经过。5、被害人樊某证言证实:2010年10月19日下午17时许,他和党某乙,涂某某三人到学校后面的树林里用纸牌斗金花进行赌博,大约玩了半个小时,被告人曹某、杨某和张某赶到现场,他站起来就走,被告人曹某撵上去朝其胸部打了一拳,让其返回原地。被告人曹某还将涂某某打了一耳光,并抓住涂某某衣领将其摔倒在地,并在涂某某腿上踢了两脚,然后用脚踩在涂某某肚子上质问其今天谁赢钱了,涂某某说他赢钱了。党某乙又在自己身上掏出20元钱交给被告人曹某,他就只好在身上掏出49元钱交给被告人曹某,被告人曹某让党某乙先回学校,涂某某只掏出来2元钱,被告人曹某嫌少没有要。被告人曹某让他们双手抱头蹲下,他没有抱头曹某就朝其脸上抽了一耳光。随后,被告人曹某问涂某某以前是否赢别人的150元钱,涂某某就说他赢了任某的钱,但是钱还没有给他,被告人曹某就让他去把任某叫来,他就到学校把任某叫到现场,曹某就让任某把欠涂某某的钱拿出来,任某说他没有。被告人曹某就让任某第二天下午把钱交给他,由他转交给涂某某,涂某某最少要拿100元钱送给曹某,后二被告人离开现场的事实经过。6、证人任某证言证实:2010年10月19日下午17时许,他正在学校和其他同学打乒乓球,樊某过来给他说曹某找他,他就和樊某一起到学校后面的树林里,被告人曹某就问他是否借樊某100元钱,他承认有这回事,被告人曹某就让他第二天下午把欠樊某的100元钱还给樊某,他就答应可以,随后离开现场的事实经过。7、同伙张某,证人张某丙、党某丁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均在卷证实。8、被告人曹某、杨某的多次口供与上述事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某及原审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校园采取殴打、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上诉人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行为积极,多次实施暴力手段,系主犯,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另外,上诉人曹某犯罪情节较重,暴力倾向严重,依法不宜作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故原审判决对其定性及处理并无不当,本案抢劫数额可按66元认定,但并不影响对本案的定罪处刑,故其上诉理由和辩护观点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立新
代理审判员柴琳
代理审判员周鹏飞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