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许大伟,徐州市X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诉被告杨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杨某于2011年9月10日前给付原告转包款及欠村组承包金合计6000元(该费用计算到2011年12月30日)。
二、被告杨某于2011年12月30日前清理完鱼塘及其添置的附着物,并将鱼塘返还给原告。逾期不能清理完毕并返还,鱼塘里剩余的鱼及附着物均归原告所有。
三、原、被告间因鱼塘转包合同产生的纠纷一次性处理了结。
四、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静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姚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