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男,侗族,粮农。
被执行人吴某,女,侗族,粮农。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的(2010)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
二、本案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某清
代理审判员张亚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莫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