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告:李某。
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守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4月1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计7000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被告李某如逾期履行,则多赔偿原告陈某损失3000元。被告李某以上赔偿数额,不包括此前已支付的赔偿数额。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保全费60元,合计31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杨守东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潘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