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
被告郭某.
原告姚某诉被告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本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郭某欠原告姚某货款7160元,已付6000元,尚欠1160元,定于2011年5月30日之前付1100元,余款60元原告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蔡本政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魏某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