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彭某戊与被告彭某己、曹某及第三人丁某法定继承、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甲,男,汉族,住(略)。

原告彭某乙,男,汉族,住(略)。

原告彭某丙,男,汉族,住(略)。

原告彭某丁,女,汉族,住(略)。

原告彭某戊,女,汉族,住(略)。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光家,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喜生,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己,男,汉族,住(略)。

被告曹某,女,汉族,住(略)。

第三人丁某,女,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4月7日受理原告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彭某戊与被告彭某己、曹某及第三人丁某法定继承、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彭某戊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彭某戊撤回对被告彭某己、曹某及第三人丁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彭某戊负担。

审判长杨志勇

人民陪审员倪勇

人民陪审员丁某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禹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