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以下简称嘉禾x行)
法定代表人:朱xx,系嘉禾x行行长。
被告彭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嘉禾县X乡xx村。
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诉被告彭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受理后,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申请法庭主持庭前调解,现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彭xx在2012年3月1日前归还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贷款本息x元。
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卫平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