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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略)。

被告: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原告陈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和被告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两人于2003年自由恋爱,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吵闹,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特提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廖某辩称:自己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8月份开始自由恋爱,2004年4月16日在永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于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陈某。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缺少沟通,经常为了家庭琐事吵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在双方婚姻名存实亡,原告陈某与被告廖某于2012年2月24日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廖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的共同财产:住房壹套(坐落在永兴县X镇X街X号六楼)、微型车一辆(五菱之光、车号湘x)及其他家电等全部归被告廖某所有;

三、双方婚生小孩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陈某抚养,原告陈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廖某承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陈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文斌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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