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靖某。
委托代理人孙兴艾,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某。
委托代理人许瑞峰,徐州市X区大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靖某诉被告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岳某于201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靖某欠款2500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靖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敏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