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系嘉禾县x医院职工,住嘉禾县x医院。
委托代理人廖xx,嘉禾县人民医院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晋屏大道xx号。
被告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X镇X路xxx号。
委托代理人李x,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xx与被告李xx、唐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xx及其代理人廖xx于2012年元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廖xx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廖xx负担。
审判员李卫平
二○一二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