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xx医院。
被告李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晋屏大道xx号。
被告唐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晋屏大道xx号。
委托代理人李x,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廖xx与被告李xx、唐xx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受理后,原告廖xx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廖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廖xx负担。
审判员黄仕钦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