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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xx与被告雷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X村xx号。

被告雷xx,男,约48岁,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xx村。

原告彭xx与被告雷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经本院民二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雷xx一次性偿还原告彭xx货款1000元。此款已付清。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仕钦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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