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
被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本院于2011年0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诉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守平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万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某于2011年5月8日前给付原告胡某借款5000元;
二、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王守平
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蔺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