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春梅,徐州市X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被告:陈某。
本院于2011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守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3月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于2011年3月10日前给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x元。
二、原告陈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0元,保全费用1045元,合计220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杨守东
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潘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