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
委托代理人:汪洋,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
委托代理人:牛某华,徐州市X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牛某与被告许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0月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许某赔偿原告牛某医疗费、误某、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x元,于2011年10月10日前付清。
二、双方纠纷就此一次性了结。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元,鉴定费250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4085元,由原告牛某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赵某
审判员韩召启
人民陪审员陈益华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孟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