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03年5月任淅川县供销社工会主席(副科级),2004年至今兼任淅川县惠达生产资料公司经理,住(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09年3月2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4月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逮捕。2009年11月23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09)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不服,以原审定性不准,马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犯挪用资金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09)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万强
审判员尹清红
审判员王成金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