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
委托代理人杨X,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
申请人唐X要求宣告唐X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唐X诉称,被申请人唐X于2004年3月突然离家出走,经四处寻找,至今仍无音讯,请求依法宣告唐X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唐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X路X弄X号。被申请人唐X系申请人唐X的父亲。被申请人唐X之妻孙惠娟已去世。被申请人唐X于2004年3月离家出走,同月,申请人唐X向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宝山路派出所报失踪,但至今未有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08年5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唐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唐X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2004年3月被申请人唐X离家出走,申请人唐X曾向当地派出所报被申请人唐X失踪,被申请人唐X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唐X系被申请人唐X的儿子,其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唐X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唐X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滕立芳
审判员王裕明
代理审判员盛玉英
书记员张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