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乙。
委托代理人:陈云召,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
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乙诉被告贺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提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2月23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贺某偿还原告赵某乙借款3356.6元,于2011年6月30日前给付1700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给付1656.6元。原告赵某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若被告贺某不能按约履行义务,原告赵某乙有权立即申请执行所有下欠款项。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贺某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周提海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潘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