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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某与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佟某。

委托代理人:王琼,徐州市X区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闫某。

本院于201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佟某诉被告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韩召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4月25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闫某于2011年5月25日之前偿还原告佟某x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90元,由原告佟某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韩召启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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