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王某。
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欠原告王某借款本金x元,定于2011年2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则被告王某支付利息6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原告王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将申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