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宗某。
本院于201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由代理审判员朱红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宗某返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x元、利息4600元,合计x元,于2011年4月23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0元由被告宗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朱红雷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