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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与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崔某。

委托代理人桓轶,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豆某。

原告崔某诉被告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万小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豆某给付原告崔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3000元合计x元,定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豆某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万小永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张小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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