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某甲,女,19XX年X月X日出生,畲族,罗源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兰某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畲族,罗源县人,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兰某甲,本案另一原告。
原告:兰某丙,男,20XX年X月X日出生,畲族,罗源县人,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兰某甲,本案另一原告。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林灿业,福建文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章武,福建文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城关闽源商厦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甲、兰某乙、兰某丙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2日以原告遗漏被告,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某甲、兰某乙、兰某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XXX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