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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彩和坊印刷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方联恒资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彩和坊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村X路三条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大军,北京兴f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方联恒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鹅凤营X号x。

法定代表人崔某,经理。

原告北京彩和坊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和坊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方联恒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联恒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彩和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大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方联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彩和坊公司诉称:原告是从事印刷业务的企业,与被告存在长期业务合作,原告于2009年5月23日、2009年9月30日、2009年11月2日自被告处承接印刷业务,总金额x元。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被告交付了全部印刷品,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印刷费x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4970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日期从2009年11月2日起计算至2011年5月31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北方联恒公司未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3日,北方联恒公司与彩和坊公司签订《印刷合同》,合同约定北方联恒公司委托彩和坊公司印刷红城消费指南4月刊、5月刊共8000册,交货日期分别为4月7日和5月26日,交货地点为莲花池长途汽车站,总金额5080元;2009年9月30日,双方再次签订《印刷合同》,约定北方联恒公司委托彩和坊公司印刷拓海传媒55期、56期共6000册,交货日期分别为9月5日和10月5日,交货地点为花乡桥,总金额x元;2009年11月2日,双方再次签订《印刷合同》,约定北方联恒公司委托彩和坊公司印刷拓海传媒57期共2000册,交货日期为11月5日,交货地点为花乡桥,总金额x元。三份印刷合同均约定北方联恒公司应在合同签订日交付预付款,如不能按时交付预付款,彩和坊公司有权将本合同中各项日期做相应顺延或解除本合同,余款应于交货时付清,否则彩和坊公司有权拒绝交货。现彩和坊公司已履行上述全部交货义务,最后一次交货日期为2009年11月5日,但北方联恒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彩和坊公司来院起诉。

另查,2008年12月23日至2010年10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至三年(含三年)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5.4%(年利率)。

上述事实,有原告彩和坊公司提供的印刷合同、送货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北方联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彩和坊公司与北方联恒公司签订的三份印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均确认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彩和坊公司履行印刷义务后,北方联恒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其拖欠印刷费的行为系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彩和坊公司要求北方联恒公司支付尚欠印刷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彩和坊公司要求北方联恒公司支付自2009年11月2日至2011年5月3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彩和坊公司最后一次送货时间为2009年11月5日,且利息数额计算有误,故该部分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院表述为准。北方联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北方联恒资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彩和坊印刷有限公司印刷费五万五千零三十元;

二、北京北方联恒资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彩和坊印刷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五万五千零三十元为基数,自二○○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北京彩和坊印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公告费六百九十元,由北京北方联恒资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俞凯欣

人民陪审员刘淑玲

人民陪审员郭某萍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白&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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