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徐洪卫,铜山县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某。
被告:杨某。
本院于2010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白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韩召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3月15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白某、杨某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刘某3万元;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刘某3万元。如两被告逾期给付任一期欠款,原告刘某有权申请执行全部的6万元钱款。
二、原告刘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650元,由被告白某、杨某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韩召启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