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女。
被告欧某,女。
原告范某诉被告欧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范某以与被告欧某自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范某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与被告欧某自行达成协议,并向本院撤回诉讼的请求是在法律许可的范某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范某承担.
审判员黄工友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