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
被告廖某,男。
原告朱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定由审判员何平龙独任审理,因原告申请回避,依法变更为由审判员黄工友独任审理,于2011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与被告廖某2010年4月相识,同年10月26日在汝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名为廖某某。被告婚前借原告x元,婚后借原告父亲x元。俩人婚后未办有贵重共同财产。因被告工作收入不稳定,导致俩人因经济问题产生不和。2011年6月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自动撤回诉讼。现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和被告廖某同意离婚。
二、原告朱某与被告廖某婚生小孩廖某某随原告抚养生活,原告同意由被告自愿给付小孩抚养费。小孩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三、原、被告婚生小孩廖某宇随原告生活后不得更改廖某宇的姓名,如发现原告有更改姓名的行为,被告廖某有权变更小孩的抚养监护权,变更为小孩随被告廖某抚养生活。被告廖某有探视小孩的权利,原告不得无理阻碍。
四、原、被告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清偿。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工友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