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
被告:袁某。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徐州市X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乙、袁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秀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2月12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乙、袁某于2011年12月13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各项损失x元。
二、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审判员王秀富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