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沈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叶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沈某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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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