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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安阳市强力内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犯罪于2009年12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7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任荣超(已判刑)明知蒙恩堂因借款抵押于该公司的豫x号桑塔纳2000型轿车已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仍通过他人以x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安阳市X乡X村的解红顺。同年8月6日该车在安阳市飞鹰大酒店门前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案发后,车款已全部退还解红顺。被告人陈某某于2009年12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任荣超供证,证人解XX、赵XX、孙XX、尚XX、赵XX等证人证言及民事裁定书、公证书、交易协议书、退款收据等书证在案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他人抵押车辆的保管人,在明知该车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情况下,仍予以变卖,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森彪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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