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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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符翔

审判员何建新

审判员欧建强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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