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热丰锅炉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太康县X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慧明,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女。
委托代理人高世友,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高世友,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丁,女。
委托代理人高世友,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热丰锅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白某、杨某丙、杨某丁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热丰锅炉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热丰锅炉有限公司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2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魏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