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街道办事处××村X组。
上列当事人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9日作出的(2008)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张某乙x元,并从1995年2月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公告费600元。经查,申请人于2010年12月7日已经向我院申请执行此判决[案件号为(2011)临法执字第x号],后我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1年8月8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张某乙重复申请执行。
经谈话,申请人同意撤销本次申请,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持(2011)临法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罗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