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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北京鑫源恒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6-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朝民初字第12910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林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微明天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勇,北京市新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亮,北京市新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源恒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居安办公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龙华园小区X号楼X门X室。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住(略),现住址北京市X街X街X号楼X单元X室。

本院在审理林某诉北京鑫源恒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林某于200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林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林某英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普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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