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建华,北京市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可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汤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博可龙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晨旭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厂长。
被告中国电影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古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电影出版社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顾磊,北京市久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书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北京博可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晨旭印刷厂、被告中国电影出版社、被告叶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博可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晨旭印刷厂、被告中国电影出版社、被告叶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博可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晨旭印刷厂、被告中国电影出版社、被告叶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九百二十二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二千九百六十一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吕大鹏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