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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振华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振华,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2月1日被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振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29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申振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申振华驾驶车牌号为豫x号厢式货车在安林公路x+100M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与林州市X镇X村周XX骑自行车横过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周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申振华负事故主要责任,周XX负事故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振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X、李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申振华、车主李XX与被害人周XX家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履行,且有协议书、交领款手续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振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事故发生造成一人死亡,且其负事故主要责任,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庭审认罪、悔罪,且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振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路宏山

二0一0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郝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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