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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付占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舞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付占(战)刚,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付占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保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1997年12月登记结婚,1998年农历8月生育一子,取名付腾飞,现随被告父母生活。由于原、被告长期不在一块共同生活,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双方均有离婚意向。2010年2月原、被告达成一份离婚协议,由于时间仓促,原、被告未能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被告付占刚未到庭,但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1、同意离婚。2、儿子付腾飞的抚养权归被告所有,原告李某某不承担抚养费。3、家中电动车一辆及以前存款归原告李某某所有,被告不再索要,其余财产归被告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97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1998年农历八月初六生育一子,取名付腾飞,现随被告父母生活。2010年2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因其它原因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离婚,被告付占刚书面答辩同意离婚,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婚生子付腾飞现随被告父母生活,被告答辩也要求婚生子由其抚养,且不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原告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查实双方的财产,本案不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付占(战)刚离婚。

二、婚生子付腾飞由被告付占(战)刚抚养,原告李某某不承担抚养费。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保中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蔡某(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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