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席某某,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08年12月至2010年8月,被告人马某明知“可人儿社区”是传播淫秽图片的网站,而在该网站注册成为“精品套图区X区”的版主,对上传帖子进行加亮、评分等操作。经鉴定,经马某加亮、评分等操作的贴子中有x张图片系淫秽图片。
起诉认为,被告人马某帮助他人传播淫秽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某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七条第一、二某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基于无聊、好奇的心理,对存在互联网上的淫秽物品以浏览为目的,进行管理,没有传播淫秽物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的行为也不是传播行为,并且其情节不足以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在没有主犯到案的情况下,根据现有尚不完整的证据材料,依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建议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
2008年12月至2010年8月,被告人马某明知“可人儿社区”是传播淫秽图片的网站,而在该网站注册成为“精品套图区X区”的版主,对上传帖子进行加亮、评分等操作。经鉴定,经马某加亮、评分等操作的贴子中有x张图片系淫秽图片。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某的供述;扣押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网站截图等;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网站上传的帖子系淫秽图片而进行加亮、评分等操作,帮助他人传播淫秽图片,操作帖子数量达到x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某七条第一、二某、第二某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某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某。
审判员李鹏鲲
二○一一年十二某二某九日
书记员马某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