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马某传播淫秽物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席某某,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08年12月至2010年8月,被告人马某明知“可人儿社区”是传播淫秽图片的网站,而在该网站注册成为“精品套图区X区”的版主,对上传帖子进行加亮、评分等操作。经鉴定,经马某加亮、评分等操作的贴子中有x张图片系淫秽图片。

起诉认为,被告人马某帮助他人传播淫秽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某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七条第一、二某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基于无聊、好奇的心理,对存在互联网上的淫秽物品以浏览为目的,进行管理,没有传播淫秽物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的行为也不是传播行为,并且其情节不足以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在没有主犯到案的情况下,根据现有尚不完整的证据材料,依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建议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

2008年12月至2010年8月,被告人马某明知“可人儿社区”是传播淫秽图片的网站,而在该网站注册成为“精品套图区X区”的版主,对上传帖子进行加亮、评分等操作。经鉴定,经马某加亮、评分等操作的贴子中有x张图片系淫秽图片。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某的供述;扣押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网站截图等;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网站上传的帖子系淫秽图片而进行加亮、评分等操作,帮助他人传播淫秽图片,操作帖子数量达到x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某七条第一、二某、第二某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某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某。

审判员李鹏鲲

二○一一年十二某二某九日

书记员马某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