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口市中心幼儿园幼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新,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勇,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农垦总局医院小学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关文,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2)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蔡红曼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沈斌、李燕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2)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蔡红曼
审判员沈斌
审判员李燕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