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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明XX与被告明X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綦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明XX(身份证号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X区X组。

委托代理人李XX(身份证号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X区X组。

被告明X(身份证号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X区X组。

原告明XX与被告明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XX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明XX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代理审判员张X

XXXX年X月X日

书记员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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