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某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某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11)资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6月12日至当月17日,被告人黄某以购买木材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的杉原木20.6698立方米,价值21,100元。被告人黄某销赃得款20,000元,尔后到澳门赌博,全部输光。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检某、木材运输检某过境情况登记表、木材运输证、汽车运单和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抓获经过、通话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民事赔偿申诉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诈骗所得赃款20,000元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某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二万元,返还给被害人胡某某。
原审被告人黄某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2日,上诉人黄某打电话给被害人胡某某说想购买胡某门前的杉原木。经协商后约定,上诉人黄某以1000元/立方米的混合价收购4米长的杉原木、以900元/立方米的混合价收购2-3米长的杉原木,木材运输证由上诉人黄某办理,二人并约好过几天运木材。
2011年6月16日下午,上诉人黄某雇请薛某斌驾驶的牌号为湘x的货车到资兴市X组被害人胡某某家门前,与胡某某一起将杉原木装上车,经检某木材有20.6698立方米,上诉人黄某应支付胡某某木材款20,378元。上诉人黄某提出没有钱,要胡某某随车跟着他去资兴市X镇,卖了木材再付款。次日凌晨0时许,胡某某随上诉人黄某坐着薛某斌运木材的货车到达资兴市X镇吃夜宵至凌晨2时许,上诉人黄某说因没有办好木材运输证,他要去凉树湾木材检某站衔接关系,并要胡某某和薛某斌二人在兴宁镇等他回来。
上诉人黄某在凉树湾木材检某站没有衔接好关系,即于7时许返回兴宁镇,称自己要去皮石补证,要胡某某、薛某斌二人继续在兴宁等候。上诉人黄某随即去皮石乡林管站,以刘木亮的名字办了一个18.0066立方米的木材运输证。当天中午12时许,上诉人黄某打电话要胡某某先去鲤鱼江镇等侯。此后,胡某某多次打电话给上诉人黄某催要木材款,上诉人黄某骗胡某某说收木材的老板吴某田去郴州送木材方料,一时不能回来,要胡某某继续在鲤鱼江镇等,尔后将手机关机。下午18时许,上诉人黄某到兴宁后找到薛某斌,要薛某车运着木材往碑记乡方向走,同时交代薛某斌说如果胡某某打电话来,就撒谎说还在兴宁镇等。晚上19时许,上诉人黄某运输的木材被碑记乡林管站的工作人员李某林拦住,因该车木材办证的数量为18立方米,而碑记乡林管站测量有近23立方米,碑记乡林管站依法对其作出追补育林基金3000元的处罚。因上诉人黄某没钱交纳罚款,便打电话给木材老板唐某利,要唐某利送罚款过来,并说好将木材卖给唐某利。当晚23时许,上诉人黄某将唐某利送来的3000元钱交了罚款后,就运着木材往三都镇方向走。途中,上诉人黄某接到胡某某打给薛某斌的电话,询问上诉人黄某在哪里,上诉人黄某此时考虑到此车木材已在碑记乡林管站交了3000元罚款,如果再支付胡某某20,000余元木材款的话,那自己肯定要亏钱,就决定占有这车木材,卖了木材也不拿钱给胡某某。上诉人黄某便继续骗胡某某说正运着木材往兴宁镇芋头坪方向过来,等会到了就拿钱给胡某某。当晚24时许,上诉人黄某要薛某斌将木材运至三都镇宇字矿一个叉路口处,将木材卖给了唐某利,并由唐某利支付了2500元运费给薛某斌。因晚上不好检某,上诉人黄某要唐某利预付20,000元木材款,唐某利将3000元罚款和2500元运费扣除后,给了上诉人黄某14,500元。上诉人黄某因担心胡某某知道他已将木材卖给了唐某利,就未再找唐某利对木材进行检某。此后,上诉人黄某为防止胡某某讨要木材款,将手机号码停用。上诉人黄某将诈骗所得的赃款全部挥霍。经鉴定,被诈骗的杉原木价值21,100元。
另查明,上诉人黄某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4月23日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一审法庭举证并质证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6月12日晚,上诉人黄某打电话说好购买他堆放在自家门前的杉原木,4米长的杉原木混合价1000元/立方米、2-3米长的杉原木混合价900元/立方米,木材运输证由上诉人黄某办理。6月15日下午,上诉人黄某雇请薛某斌的货车来装车,他与上诉人黄某等人于16日一起将20.6698立方米杉原木检某后装上车,上诉人黄某要他随车去鲤鱼江,卖了木材再付款20,378元给他。当晚,上诉人黄某与他坐着薛某斌运木材的货车到达兴宁镇,三人吃夜宵至次日凌晨2点左右,上诉人黄某说没有办理木材运输证,要去凉树湾木材检某站衔接关系,要他和薛某斌在兴宁等。早上7时许,上诉人黄某返回兴宁说没办好证,要去皮石补证。当天中午12时许,他打电话给上诉人黄某时,黄某办好证了,要他先去鲤鱼江等木材老板拿2万元钱。下午3点左右,他到了鲤鱼江便打电话给上诉人黄某,黄某在陪收购木材的老板“美田”去郴州送木材方料,回来后才能给他木材款。之后他多次打电话过去,上诉人黄某均称马上到了。期间,他还多次打了薛某斌的电话,薛某称还在兴宁等。至晚上7点钟,上诉人黄某的手机关机了。他开始怀疑,便去凉树湾木材检某站查该车木材是否已通过,没有查到通过记录。晚上10点多钟,他再次电话联系,薛某斌说还在兴宁等上诉人黄某的木材运输证,他马上要在兴宁的侄子胡某华去看湘x的货车是否停在电影院附近,胡某华约半小时后回电话说四处都找了没找到。晚上11时许,他打电话给薛某斌,上诉人黄某接电话说:“我在往兴宁芋头坪这边来,到了再拿钱给你”。此时,他更加怀疑,便打电话问碑记木材检某站湘x装木材的货车是否已经过,该站工作人员说半小时前该车便经过了,还被罚了3000元款。他立即到三都镇路口处及鲤鱼江找均未找到,直到凌晨2点才在林海城找到薛某斌,但上诉人黄某的手机一直关机。
2、证人薛某证言证明:2011年6月15日下午,上诉人黄某要他驾驶湘x货车帮黄某拖被害人胡某某的木材,因下雨直到16日晚上7点左右才装好约20立方米木材,黄某他先走。晚上10点钟左右,他和上诉人黄某、胡某某在皮石村大桥处会和后,他问上诉人黄某:“怎么胡某某也去”黄某“木材还没付钱,他跟去拿钱。”到兴宁后,三人一起吃了夜宵到凌晨2点左右。上诉人黄某告诉他和胡某某,运输的木材没有办理木材运输证,要去凉树湾木材检某站衔接关系,并要他和胡某某二人在兴宁等。早上7时许,上诉人黄某返回兴宁说证没办好要去皮石补证。当天下午5点钟的样子,上诉人黄某打电话给他说证办好了。6点钟左右,上诉人黄某要他往碑记方向走,他说“胡某某还没来”,黄某“我已经要胡某某去了鲤鱼江等我们”,黄某时还交待他:“之前胡某某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一直骗他说陪收木材的老板去了郴州,且我手机没电关机了,如果他等会打你电话,你就对他说你还在兴宁等我”。晚上7点钟左右,被碑记木材检某站拦住罚了3000元款,交完罚款时已11点钟。在被检某站处理期间胡某某先后打了几个电话问他在什么地方,他一直按上诉人黄某交待的骗其说还在兴宁等黄某拿证过来。在从检某站出来往三都行驶的路上,他觉得不该骗胡某某,就当着上诉人黄某的面打电话给胡某某说已从碑记走了。过了10多分钟,胡某某又打电话过来,他让上诉人黄某接电话,上诉人黄某骗胡某某说:“我们没从碑记过来,现在往芋头坪这边过来”。晚上11点40分左右,他按上诉人黄某的要求将木材运到三都宇字矿附近一个姓唐某老板处卸了车,上诉人黄某要唐某板拿了2500元运费给了他,他就先走了。
3、证人唐某证言证明:2011年6月初,上诉人黄某打电话给他说有一车木材想卖给他,要他预付点木材款,他因没看到木材,所以没有付款。2011年6月17日晚上8-9点钟时,上诉人黄某打电话说有车木材在碑记乡检某站因超方要交罚款,要他送4000元去。他与本村的唐某毛一起给了上诉人黄某3200元,木材过站后,他在原资兴矿务局宇字矿团结村X路口处收了上诉人黄某的这一车木材,木材有运输证,是以刘模亮的名字开的。上诉人黄某要他先付2500元运费给司机,并要求马上检某木材,他说晚上没办法检某,上诉人黄某即提供了一份检某,共23立方米,按该检某计算共计木材款26,150元,他预付了23,500元(含2500元运费、交碑记检某站3200元罚款、上诉人黄某原来的借款3500元)给了上诉人黄某。二人还说好第二天检某,但不知为何,上诉人黄某一直没有来检某。
4、证人李某证言和资兴市木材运输检某过境情况登记表证明:2011年6月17日晚上7点多钟,他在碑记林业检某站值班时拦了一辆湘x的运杉原木货车,一个约35岁的男子拿出一张署名为刘模亮的18立方米的木材运输手续,经测量实际运输量为23方,属超证,他依法对其处罚了3000元罚款,但该男子讨价还价直到晚上11点左右才交罚款,之后该车往三都方向走了。
5、证人吴某、邱某证言证明:2011年6月17日这天,没人来找过他们要求收购杉原木,也没人要求他们预付木材款,因该厂只收松木,从不收杉木。
6、现场照片证明:上诉人黄某诈骗胡某某的杉原木后卖给证人唐某利的堆放情况和证人薛某斌牌号为湘x的货车情况。
7、检某证明:涉案杉原木为20余立方米,应付款20,378元。
8、木材运输证、汽车运单和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明:上诉人黄某于2011年6月17日办理木材运输证和汽车运单各一份,数量为18.0066立方,运输证号(略),办证费用为1855.5元,追补罚款3000元。
9、通话清单证明:案发期间,上诉人黄某以罗新华名字上户的手机号(略)与胡某某的手机号(略)的通话情况。
10、资价认证(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上诉人黄某诈骗的原杉木的价格为21,100元。
11、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1年8月19日在鲤鱼中医院院内将上诉人黄某抓获。
12、刑事判决书证明:上诉人黄某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4月23日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13、户籍资料证明上诉人黄某的出生时间等身份情况。
14、上诉人黄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6月12日晚8时许,他与胡某某在电话中说好购买胡某某堆放在其家门前的杉原木,4米长的杉原木混合价1000元/立方米、2-3米长的杉原木混合价900元/立方米,木材运输证由他办理,并约好过几天去运木材。6月16日下午,他雇请薛某斌驾驶车牌号为湘x的货车到胡某某家门前,与胡某某一起将杉原木装上车,经检某为20.6698立方米。他要胡某某随车跟着去鲤鱼江拿木材款20,378元,胡某意了。当晚,三人在兴宁吃夜宵至次日凌晨2点左右,他说运输的木材没有办理木材运输证,要去凉树湾木材检某站衔接关系,并要胡、薛某人在兴宁等他。由于在凉树湾检某站没有衔接好关系,他于6月17日早上7时许返回兴宁,要胡某某、薛某斌继续在兴宁等候,他去皮石林管站办理木材运输证。当天中午12时许,他在皮石以刘木亮的名字办了一个18立方米的运输证后,便打电话告诉胡某某证已办好。此后,胡某某多次打电话给他催要木材款,他骗胡某某说收木材的老板吴某田去郴州送木材方料,一时不能回来,要胡某某继续在鲤鱼江等,并将手机关机。当天下午6时许,他与薛某斌在兴宁会和后,便要薛某斌运着木材往碑记方向走,同时交代薛某斌,如果胡某某打电话来,就撒谎说还在兴宁等。晚上7时许,当运输的木材欲经过碑记林业管理站时被该站的工作人员拦住,该站追补了育林基金3000元才放行。因他没钱交纳罚款,便打电话要木材老板唐某利送罚款过来,并说好处罚后将木材卖给唐。他拿到唐某利送来的钱交了罚款后,就运着木材驶离了检某站。当晚11时许,当行驶在通往三都方向的路上时,他接到胡某某打给薛某斌的电话,当时胡某某问他在哪里,他此时考虑到这车木材已经在碑记检某站交了3000元罚款,如果再支付胡某某两万余元木材款,那自己肯定要亏钱,就决定占有这车木材,不再支付胡某某的木材款。他即骗胡某某说,此时正运着木材往兴宁“芋头坪”过来,等会到了就拿钱给胡。当晚12时许,他让薛某斌将木材运至三都宇字矿一个三叉路口卖给唐某利,要唐某利先支付了薛某斌2500元运费。待薛某后,因唐某利说晚上不好检某,他便拿出一张改过数据的检某(20余立方米改为23余立方米)要唐某利先支付2万元木材款,扣除碑记检某站交纳的3000元罚款和2500元运费后,唐某利付给他14,500元。此后,他为防止胡某某讨要木材款,将手机号码停用,也没再去唐某利处对木材检某了。6月20日,他一人到澳门赌博,将木材款全部输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黄某因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黄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黄某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军
审判员刘继根
审判员段贤礼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友荣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