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罗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4月26日因盗窃被渑池县公安某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7月31日因非法侵入住宅被渑池县公安某行政拘留七日;2008年11月12日因盗窃被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4月2日因盗窃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1年9月29日被渑池县公安某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渑池县公安某执行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28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罗某利用上厕所之便潜入渑池县黄花平安某社二楼X号房间,将张某乙放在床上的裤子口袋内的一张某乙行卡、身份证和现金2300余元盗走。案发后,现金1850元及身份证、农行卡已返还失主。

2011年8月20日下午14时20分左右,被告人罗某在乘坐1路公交车时,将公交车司机安某某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1010元及两张某乙商银行卡、一张某乙设银行卡和一张某乙份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乙、安某某的陈述,证人邵某证言,渑池县公安某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提取笔录、音像资料,被告人罗某的前科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3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2012年1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徐群生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左小慧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